在实践中,法院有着明确的权限意识,对于当事人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合宪性审查,均采取回避或否定态度。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职能转变始终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离不开政府职能转变。如果先行立法的实践条件还不成熟,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先行试点,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在横向配置上,执法权、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是按部门和领域予以配置,执法职能分散,形成了一部法律法规,一支执法队伍的权力分割配置模式。8当前解决执法力量过于分散问题,关键要通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来实现归并和整合执法机构的目标。通过服务改革,切实转变传统的命令——服从的管理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变管理为服务,寓管理于服务之中。1.信息共享机制 当前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直接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在行政法制建设初期,因事立法、因法设权、因权建队的做法较为常见。
1.以良法引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良法是法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反映了实质法治主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导向。借助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注重通过政府职能在各部门之间的横向动态调整,来打破由于各部门对政府职能包干而形成的条块分割状态,从而实现整体性政府职能的优化配置。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
目前看来,有两种路径,要么把环境保护法全面修改完善升级为环境法,要么制定环境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上16部法律被归属于经济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破坏森林资源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环境法体系发展的直接理论指导。
宪法与环境法理念和规范上的互通有助于推进制度上的融贯,而反过来制度上的融贯也进一步保障理念和规范的动态交流。在合乎宪法的基础上,对于宪法所蕴含的规范内涵贯彻落实,甚至充实和扩展宪法规范的内涵,实现宪法和环境法规范的交互影响,乃至宪法和环境法体系的融贯才是高阶目的。
我国宪法中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主权、社会主义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权力监督与制约、民主集中制等六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13 陈新民:《宪法学导论》,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429页。比如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发展理念所包括的绿色发展理念、构成总体布局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强国建设等写入宪法后形成了新的关于环境治理实践与环境法治发展的根本法意义上的思想、理论与规范依据,环境法体系应该及时的修改完善并与之保持一致。
公民权利条款为环境法体系中的环境权利发展提供根本法意义上的指引。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比较突出地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长江保护法》专门有绿色发展一章,这都是具体的制度进步,但从整体上看,环境法体系中对绿色发展的强调是不够的。所谓污染防治法,是指针对各类型污染防治为核心内容的法律。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96页等。
新时代以来,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发展更是进入了快车道。作者简介:张震,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
在现行宪法全部141个条文当中,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九条构成了环境法体系最直接的宪法规范依据。其二,只见环境不见系统。
环境法 体系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在法治轨道上实现环境治理的现代化,提升环境治理的效能。所谓发展环境法,是指通过升级环境保护法为国家基本法律层面上的环境基本法或者推动环境法典的制定,解决环境法体系在国家官方法律目录中的独立门户问题,进而再改造升级环境法内部体系。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着力解决污染防治能力弱、监管职能交叉、权责不一致、违法成本过低等问题。宪法规范提供实定法的客观合理性的依据,在法律秩序中居于最高地位,表明实定法创始的出发点。13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制定之时,包括环境保护等国策就被明确规定成为宪法规范,历次修宪,国策条款也是主要内容。自此,环境法体系蓬勃发展。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联系的十一个坚持中,第四个坚持就是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宪执政。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主要论述中,强调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宪法规范体系中的环境国策,为环境法体系奠定基本发展逻辑。8 参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80-184页。
4 有学者认为,中国己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条款为依据,以《环境保护法》为基础,以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依托,以环境与资源保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法律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体系。中国环境治理的巨大制度优势,一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法律与政策的有机协同,而这两个制度优势,均明确地体现在我国宪法当中。
在静态上,则下位法从上位法中获得有效性的根据。宪法第九条是资源条款,第二十六为环境保护条款,第八十九条中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属于国务院的职责条款。生态更强调多重环境要素之间的和谐共生关系,既关注各环境要素之间的内部协调关系,也重视环境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外部交互关系。另一方面,通过法典编纂,充分彰显法典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政治意义,以此作为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成果与象征。
以及环境保护包含生态保护的概念。而且不仅是在条文上,还要在规范与制度体系上,实现宪法与环境法的有效对接。
因此宪法规范体系对环境法体系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国策、国家职权以及公民权利。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是迄今为止最为权威的用来描述宪法与法律关系形成法律体系的表述。
(二)以宪法为依据的基础性概念是否诠释清晰 无疑,生态与环境在环境法体系中是最重要的概念。所谓事前审查,是指每部环境法律在起草制定的全过程以及通过之前,要主动对接宪法规定,全面贯彻落实宪法规范,每一部环境法律均应符合和落实宪法的规定,就可以实现环境法体系整体的合宪性事前审查的功能。
15 其一,对环境法体系的合宪性审查首先依据宪法指导思想。这样的环境法体系的格局,以合宪性审查的原理要求看,显然存在两个明显的问题,其一,见物不见人。体系一词指由若干事务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法律体系作为一个体系,它的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也不是七零八散地堆积在一起,而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的、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二是,宪法环境国家的价值宣示与规范秩序以环境法体系的形式进一步延展,填充宪法的制度留白。
与合法性审查主要针对法规不同,所谓合宪性审查,重点应该是确保法律体系的合宪性,通过合宪性审查,实现法律体系的正当发展,从而也确保了宪法的权威与实施。参见李艳芳:《论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载《清华法学》2018年第5期,第36页、第45页。
法律担纲主导,现代化的环境治理实践必须以法治方式进行。宪法通过对上述关键要素的有机整合,可以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巨大制度优势,能够极大提升环境治理效能,能够有力助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7 1978年宪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最后,宪法与环境法规范交互影响及体系融贯形成合力,既发展环境法,也发展宪法。